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广外大校纪〔2008〕5号)精神,做好非事业编制人员加入工会工作,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调动其积极性,促使其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经校党委、教代会常委会和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在学校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用工部门(含经济独立核算和非经济独立核算),是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所在的学校各二级单位。
第二条 工会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校内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申请加入我校工会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在其劳务派遣单位或我校用工部门申请加入工会组织。
第四条 入会条件:非事业编制人员与学校签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或劳务派遣人员派到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本人自愿、承认工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者均可加入工会组织。
第五条 入会程序: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用工部门工会讨论,报校工会审核批准后,即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工会会员。
第六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加入工会后,享受《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各项权利及待遇,履行各项义务。
第七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后,每月发工资时须按本人月应发工资总额对应的交费基数的0.5%向所属部门工会缴纳会员费,作为参加工会活动的基本费用。具体交费标准如下:
非事业编制人员缴纳会员费标准
档 次 |
一挡 |
二档 |
三档 |
四档 |
五档 |
六档 |
月应发工 资
总 额 |
1500元
以下 |
1501-2500元 |
2501-3500元 |
3501-4500元 |
4501-5500元 |
5501元
以上 |
交 费 基 数 |
860元 |
900元 |
1000元 |
1200元 |
1400元 |
1600元 |
月交费标 准 |
4.3元 |
4.5元 |
5元 |
6元 |
7元 |
8元 |
第八条 按照“谁用工,谁出钱”的原则,各用工部门需每月按入会非事业编制人员月交费基数的2%和每人每月27元的标准向校工会缴纳工会费和福利费。学校支付非事业编制人员报酬的非经济独立核算的用工部门由大学全额支付上述经费;经济独立核算的用工部门(包括非经济独立核算部门中使用自提成经费支付非事业编制人员报酬的人员)由大学和用工部门各支付50%,如用工部门对支付50%仍有困难,须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书面申请,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酌情减、免的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目前学校经济独立核算部门附后)
各用工部门工会收齐会员费后于每季度末向校工会交本季度的会员费并报入会非事业编制人员名册和月应发工资总额,经核准汇总后,工会费和福利费需学校支付的部分由校工会报学校财务处拨付,用工部门支付的部分直接交校工会财务。校工会开设独立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加入工会后,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工会法》、《劳动合同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后,应当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努力履行工会会员的义务,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主动关心非事业编制人员入会后的工作、生活等情况,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人员不在学校工作时,其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工会的会籍关系自动解除。其原用工部门和部门工会应及时将解聘通知书面上报校工会。
第十二条 工会会员要求退会,须书面提出申请,报用工部门工会审核批准,并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工会应当重视和加强会员会籍的管理,并将其作为工会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各部门工会应当建立会员登记册,对会员的基本信息、去向等进行登记,掌握会员的流动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会员会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工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